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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十七)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2-07-27 1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例: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

审计抽查某公立医院医疗设备、家具采购情况时发现:

2019年,某公立医院未经财政批准,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采购包含美国产光学干涉断层成像系统、意大利产超声诊断系统、德国产超声刀系统及附件在内的进口医疗设备共计500万元;购买德国海蒂诗、白龙、意大利FGV家具,合同金额5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7〕14号)第二条“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的规定。审计要求该公立医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审核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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