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四十七)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1-08-3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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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某市审计局对某单位审计发现,抽查了该单位2016年采购的医用直线加速器、CT和骨密度仪等8项进口医疗设备,总合同价8000万元,未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计要求该单位加强进口设备采购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对相关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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