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四十六)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1-07-30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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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办公大楼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审计发现,该单位基建账户2016年10月在建工程余额合计58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700万元、设备投资270万元、待摊投资830万元,主要用于核算该单位的办公大楼工程项目。有关机构在2011年对该单位大楼进行了结算审计,审定工程结算价4926.15万元。截至现场审计时,该单位大楼工程未办理竣工决算,在建工程未转入固定资产。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做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尽快对大楼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如暂时无法办理的应按实际投资额暂估入账,转增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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