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四十九)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1-10-2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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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规超招标合同约定结算船舶拆解费

某市审计局开展某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时发现,2019年11月,该区某镇社区通过招标与一公司签订60艘水泥渔船拆解合同,合同总价20万元。但实际交付拆解水泥渔船140艘,支付拆解费43万元,招标人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结算拆解费是原合同约定的215%。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对此,该区政府应要求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规定,责令该镇加强对社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的监管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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