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四十一)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1-02-2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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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向相同的专项资金未进行整合使用。
某市审计局进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发现,该市财政局2018年安排本级财政资金1800万元用于黑臭河专项整治,分别由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管理,未进行整合使用。某养殖场以沼气发电、雨污水分流、污水处理、配套工艺设备等建设内容先后向环保等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2019年2月、3月共分别获补专项资金80万元、200万元。
以案释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四)2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二(三)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的规定。审计要求财政部门将上述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使用或明确牵头部门统筹使用,防止多头申报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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