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五十九)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2-09-0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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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执行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发还

审计抽查某法院往来款情况时发现:该院执行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发还。根据法院提供资料反应,2020年12月末执行款余额500万元中,超过一年未处理或发还的执行款合计400万元,其中:各庭50万元、执行局45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审计要求某法院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长期挂账的涉案款及其他往来款项进行核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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