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五十二)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2-01-2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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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股东
某市审计局在甲国有公司审计时发现,2017年10月,市国资委批准甲国企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丁公司组建后,甲国企占股51%,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担任丁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吴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行审批200万元借款给丙公司。审计发现,借款资金实际用于丙公司还贷、吴某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审计发现上述问题后,丙公司归还全部本息。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审计责成甲国企强化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并将该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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