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审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25-11-21 08:35
  • 浏览次数:

某市审计局在对某市住建局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审计时,发现 2017 年住建局实施的阳光征收与安置房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存在合同补充条款违规问题:该项目由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中标,初始签订的合同金额为 27.23 万元;后续住建局又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原系统基础上新增预警监督、公开查询和审核等功能,补充协议对应合同金额增加 13.2 万元,经核算新增金额占原合同金额的比例达 48.48%,超政府采购合同补充金额的法定上限。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的规定。审计要求该市住建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合同变更行为的规定,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与补充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程序,明确合同变更的审核权限与标准,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保障财政资金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合规使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